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作出判决,若代理数字资产质押的托管公司破产,委托人的数字资产无法被单独返还,而应视为破产债权,通过破产程序处理。法院认定数字资产不属于“物件”,该质押合同属于“类似混合保管的非典型合同”,因此不适用取回权。此判决对韩国质押服务行业及投资者权益产生重要影响。